曾海军:理学作为哲学的身份辨疑——与赵汀阳先生商榷
另外,童之伟所举的呼吸空气的例子也缺乏反驳力,难道一个人被迫吃地沟油,就证明他支持吃地沟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初衷来看,也可以佐证自由宪政派有关中国有宪法无宪政的判断。
[7] 房宁等著:《自由、威权、多元:东亚政治发展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7月版,第341页。为我的宪政社会主义专著撰写了长序并予以鼎力推介的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社会主义权威学者高放先生就曾在2010年11月提醒我注意,说他所在大学已经有人在找我的书组织人马准备大批判了。
当下,中国无疑正在形成由宪政的威权体制向宪政的多元体制过渡发展的动力与条件,结果究竟是沿着宪政的体制内多元主义轨道(即宪政社会主义轨道)还是沿着宪政的体制外多元主义轨道(即宪政自由主义轨道)发展,既取决于未来十年执政团队对宪政改革时机的准确把握及其政治博弈结果,也取决于公民社会与中间阶层的发展壮大及其政治愿景表达。更让我们困惑的是,当代中国的领导人以及民间左中右的代表人物都在谈宪政、倡导宪政,可谓宪政正在成为中国的主流民意和党心民心所向,那么反宪派胡说宪政与中国的主流政治、主流民意相背离,究竟有什么根据?后面的文章里我会列举出很多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宪政的讲话,譬如毛泽东不仅讲中国要搞新民主主义宪政,而且认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仅包括英国、法国、美国,还包括苏联,苏联也是宪政国家,而中国必然要成为这样的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参见杨天石《宪政反对论可以休矣。[4] 参见童之伟:《宪政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执政》,载于华炳啸主编:《宪政社会主义论丛》第2辑《政党、社会与自由》,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版,第478页。即便是自由主义宪政学者,真想颠覆政权的人恐怕也是少之又少,假使有那么几个,他们也既不掌握权力、不掌握军队、官媒和学校,也不掌握群众,曲高和寡,一时半会根本得不到老百姓的足够支持。与此同时,他们不仅仅限于否定宪政,也大多同时否定了公民社会、普世价值的正面意义。
就连向来被认为亲中共高层的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郑永年教授都看不下去了,于6月18日在《联合早报》发表了《中国的宪政之争说明了什么?》一文,质问道:说‘宪政不属于中国,那么中国是什么样的政体?难道无法无天的政体?反对‘宪政的人最终必然挖空执政党的执政基础。中特社宪派在法学界以韩大元(中国宪法学会会长)、李林(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童之伟(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教授)、秦前红(武汉大学宪法学教授)等为代表(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视为宪政建设的现实前提,关注重点在社会主义性社会主义下社会主义式之宪政[2]),在政治学界以沈宝祥(中央党校教授)、刘俊祥、虞崇胜(武汉大学政治学教授)、杨天石(中国社科院中国现代史教授)等为代表(认为宪政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更着眼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视域中之宪政)。宪政不姓资不姓社,姓宪名政宪政就是"限政",杨晓青等人所谓的宪政姓资姓社的问题极其荒谬。
2013年7月7日凌晨6点于西北大学桃园(未完待续,系列之四敬请期待)(《宪政社会主义论丛》编委会副主任、主编,西北大学政治传播研究所所长) 进入 华炳啸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政 。任何对于"宪政"词源学的探究都不应脱离开对宪政这一历史现象的本质把握。因此,大宪政概念涵盖民主和法治,而小宪政概念则强调宪法的最高地位,因而可能和民主与法治相冲突"。一个有争议性的问题是,在一些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曾确定其宪法的一些特定的根本原则不容修改,而在一些学者的宪法学论述中,也主张某些核心的宪法根本原则(如主权原则或人权原则)不容修改,这意味着即便人民中的大多数要求修改这些"宪法根本原则"也难以在既定的宪政程序中实现。
绝对的权力导致权力的绝症--全面的制度腐败与合法性的丧失,最终导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对抗与动荡中陷于零和博弈的历史周期律。因此,毋庸置疑的是,反宪政的实质就是反对共和制度。
共和关心的是统治者如何分享权力,属于国体的形式层面(国体的形式层面如立宪君主制、立宪共和制,从政党政治的角度考察则可分为立宪多元政党制、立宪复合政党制。以分权制衡方式限权是"限政"的核心手段,并具有丰富多样的实践形态及其制度模式(如亚里士多德主张的贵族、平民阶级在混合宪政中的社会结构性分权制衡、儒家宪政中代表政统的君权与代表道统的士人官僚集团形成的"共治体制"、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公民大会、元老院和享有否决权的保民官在混合宪政体制中的权力结构性分权制衡、议会主权之下的分权制衡以及三权分立式分权制衡等等)。宪政社会主义致力于在宪政法治框架中实现"人民民主"与"党的领导"的有机统一(执政党转型为监护宪政秩序的公意型政党并允许治权竞争、民权参与是其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其汲取政治宪法学的合理因子而发展出一种宪政社会主义的规范宪法学,在新宪法学理论及其宪政实践中审慎平衡并重新构造民权与党权。不采用宪政体制的共和制度只能是"名义性共和国"(有共和国理念但无共和国之实,国家理念与现实落差大,但有可能启动一个由名到实的"理念实体化"过程 )或"语义性共和国"(具有语义欺骗性的冒牌共和国),并相应地拥有"名义性宪法"或"语义性宪法"。
尽管在现实的历史进程中,宪政原则有时候会面临着"政治利益博弈"的挑战(譬如自由主义宪政派中就有人质疑82宪法序言中的根本原则。"屁股决定思维逻辑,暴露权力信仰"。反宪政的实质是反对共和制度宪政是历史生成的产物。对一个"纲领"而言,"硬核"是不允许改变的。
具体而言,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是民权保障制度(如中国古代的谏官制度、古罗马共和国的保民官制度、公民权参与制度等,现当代则进一步体现为公民权保障与人民主权保障制度,人民主权是现代宪政的逻辑起点)、分权制衡制度(如唐代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之间拟诏权、审议权、执行权之分权制衡体制,当代中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的立法权、审判权、检察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分权制衡宪政体制,或者宪政社会主义所主张的全国人大之下的立法权、审议权、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分权制衡宪政体制,都属于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权力结构性分权制衡)、多元共治体制(与独裁专制体制相对应,即多元利益共同参与国家决策过程的共和制度安排,如中国古代一定历史时期存在过的皇权与士人集团的共治体制,中国当代各阶级、阶层、各功能界别利益代表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政治协商制度,宪政社会主义则提出改革政协为审议院、发展政治协商制度为审议民主制度,属于以社会制约权力的社会结构性分权制衡)、宪法政治制度(在古典宪政主义时期体现为契约政治的萌芽形式,现当代则普遍实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宪法政治,把宪法实施作为宪政的核心,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法治体系(如当代中国力图通过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之法治体系建设工程,以普遍的法治文化、法治体系来保障宪政秩序。张凤阳等学者则借鉴拉卡托斯的"硬核"理论来研究"主义话语"的思想流变。
从宪政的主要功能与目的来看,宪政即保障基本民权(古代时期的"民权"即人民权益,现当代的"民权"即公民权利与人民权力,人民权力也即人民民主、人民主权),改善国家治理。宪政的硬核及其保护带宪政的唯一核心要素就是"限政",这是体现其本质特征的、原生态、根本性的内在规定性。
总之,反宪派全盘否定宪政,也就是在彻底否定共和制度。这种"限政"之宪政与其扩展性的基本要素乃至其核心范畴中的关键元素既彼此融合又相互区别,甚至彼此间在一定条件下也呈现出内在的紧张关系。" 从一定意义上看,宪政(有利于合理配置政治资源,要求权力边界明晰,与国家机器所有制无关)与市场经济(有利于合理配置经济资源,要求产权明晰,与生产资料所有制无关)都是一种无关国体之"主义"话语的体制机制,都一样地不姓资不姓社。从宪政的动态存在角度看,规范政治过程的核心在于宪政规范的实施,以及违宪行为的监督审查与纠正机制。但"宪政民主"则意味着"宪政优先"、宪政规制民主,主张优先建好宪政制度体系及其制度设施,有序扩大和开放人民民主(先宪政、后民主),并在"宪法根本原则"的规制下发展人民民主。在我看来,宪政高于法治,宪政是法治的活的灵魂(有人认为法治的灵魂是公正或法治文化,都未免偏狭,宪政首先是以宪限权,法治首先是以法治官。
宪政命题伴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张而生成,宪政观念伴随着共和观念的孕育而孕育。在美国建国时期,宪政既要规限国家权力,也致力于规限民主。
第二,调动军队有严格的宪政程序规制,总之,均排除了军人领袖干政、掌权或独裁的军政府化的可能性。中国人民大学的两位副教授杨晓青女士、汪亭友先生毫无根据地胡说宪政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只能建立在反宪政的基础上,甚至不顾历史事实与学术规范,不加辨别和论证地全盘抄袭那些激进的自由主义宪政派学者的观点,并公开发表在党刊上,毫不含糊地把那些激进自宪派学者的"意识形态偏见"奉为"真理",并向全世界人民"理直气壮"地公开宣布宪政的确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反宪政国家,毛泽东在夺取政权之前讲宪政是仅仅将其作为"启发人民觉悟,向蒋介石要求民主自由的一个武器"(激进自由派学者认为毛泽东以欺骗人民的方式夺取政权,夺权后就背弃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承诺,杨、汪则全盘支持这种观点),并极其武断地宣布"'马克思主义的宪政主义'提法不成立" ,把自始至终支持全世界人民自由解放事业的马克思主义刻意歪曲、丑化为反宪政、反人民、反民主、反自由解放事业的国家集权主义、官僚垄断主义的"意识形态道具"(激进自由派学者也认定马克思主义是极权主义的思想体系,是官僚特权主义的温床,而反宪派与其暗通款曲),处心积虑地肆意破坏中国人民尤其是当代中国青年一代对于社会主义、对于马克思主义认同的社会心理基础。
杨晓青等人如果真的是想追问姓资姓社问题,就应当去追问人民如何才能在宪政法治措施的有力保障下真实地掌握国有生产资料支配权、确立"人民的统治"的经济基础、选举自己的人民代表、享有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与结社自由权利,如何才能创造条件实现人民民主制度。同时值得注意的是,陈端洪就从制宪权这一逻辑视角出发,认为应确立"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即"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而根据"宪法至上"的原则,这一条款一旦被作为"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就是不可修改的,除非整个宪政体制被颠覆。
那么,对于宪政主义而言,其"硬核"就是"限政",民权最大、权力分立、权力分享、契约治国、法治天下等五大关键元素是其内圈保护带,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代议制、地方自治、政党竞争制度、中间阶层、公民社会、军队宪政化等十大基本要素是其外圈保护带。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姓资姓社的问题主要存在于国体的实质内容层面(谁在作为统治阶级实际控制国家机器?)和经济基础层面(谁在实际支配生产资料?),而宪政问题主要存在于政体的分权控权制度设计层面(宪政对政体的具体组织形式具有一定的决定作用,是政体正当性的关键环节,并服务于国体,能够更好地实现统治阶级的统治)。拉卡托斯在《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中认为,科学研究"纲领"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其核心部分称为"硬核",而包裹在"硬核"周围的一系列辅助假说,则可称为"保护带"。只要宪政的硬核在,那么,你承认或者不承认,宪政就在那里,渐渐发育成熟,生生不息。
再如,宪政与其核心范畴的"法治"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存在紧张关系,张千帆教授就认为宪政有大小两个概念之分,"大宪政"就是实践中的宪法,包括民主、法治、分权、联邦主义以及对基本权利的保障。正因为"宪政即限政"被作为一种高度抽象的一般概念才获得了普世价值的广泛意义,但一旦历史地具体地剖析宪政现象及其问题,你就不得不承认,宪政是一个具有多样性的复杂而艰巨的命题。
在西方多党竞争的宪政体制下,实行军队国家化)等要素则属于宪政的扩展性基本要素,这十大基本要素是在宪政思想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逐步附加扩展进去的。"小宪政"则指"宪法通过其解释机构对普通法律的控制,也就是类似于美国联邦法院对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
如果"硬核"遭到颠覆,则整个"纲领"即被颠覆。宪政社会主义学派始终都坚守"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秉持一种政治保守主义的新改革路径。
宪政主义必须借助共和主义的政治实体(如中国古典共和主义所形成的皇权与士人官僚集团的儒家宪政共治体制、西方古典共和主义所形成的混合宪政共治体制中都有贵族和平民不同阶级或儒家"道统至上"的政治集团作为分权性的政治实体来实现"限权君主制"或"限权共和制")来实现"限政"的目标,共和主义必须借助宪政主义的分权控权技术来防范出现权力垄断、保障共和制度不被破坏。但中国社会人治传统悠久,古代宣扬道统高于政统的礼治体制具有一定的法治体制特点,但在根本上仍从属于人治传统)等。列举上述争议性命题,只是想说明,宪政的核心要素(限政)与其他关键元素以及扩展性基本要素之间,存在着异常复杂的关联。从系列之三开始,我们将进一步为"宪政"正本清源,厘清思想脉络。
难怪有人调侃称:否定宪政,莫非真要鼓吹复辟帝制?或者要搞"真帝制、假共和"?我们当然确信,反宪派在党内仅仅只是不得人心的极少数,他们虽然已经制造了前所未有的的思想混乱,但根本难以通过其夸大敌情、挑起纷争、渲染问题、激化矛盾来实现其绑架整个执政党、破坏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事业、干扰新政推行的险恶用心。在当代中国学院派的宪政学派中,以高全喜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派就体现了"大宪政"或"民主宪政"的一些特点,主张"人民的出场"与宪政改革,而以林来梵为代表的规范宪法学派则体现了"小宪政"或"宪政民主"的一些特点,在理论层面上致力于建构一种体系化的、以规范主义为取向的"中国的宪法学",并在实践层面上以宪法解释学为核心,着力贯彻这种规范主义的精神,强调宪法应成为规范政治过程的一种准据。
我们首先要探讨的一个核心问题,即什么是宪政?宪政的核心要素以及关键元素究竟是什么?就其普遍的一般意义而言,宪政即"限政",即规限权力配置,规范政治过程,保障基本民权。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宪政属于政体层面"限制国家的自由"的一种制度安排,能够决定政体的性质是否集权专制,但与国体的性质也即谁是统治阶级的问题无关。
但在宪政与民主政治之间,关系就更为复杂,正如我曾多次讲过的,"民主宪政"与"宪政民主"在中国具有不同的意义,"民主宪政"意味着民主优先于宪政或高于宪政,人民可以自由选择"规则的规则"(先民主、后宪政)。宪政是国家权力运行规律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进步力量尤其是广大民众寻求制度正义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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